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

釐清使徒職分的意涵

釐清使徒職分的意涵
黃春生牧師
「使徒」一詞有必要加以釐清,因為有越來越多「新教派」,將「使徒」套用在所謂的「大牧師」或「大宣教師」的身上,但也有人辯稱不是等同十二使徒的權柄,而是強調其「使徒性的工作」。無論如何,我們有必要通過聖經來加以釐清。
「使徒」原文apostolos (άπόστολος)意為「奉差遣」,或「被委任」。有人根據這字的意思推斷一切蒙召的傳道人都是使徒,因他們都是「奉遣的」;但這種推斷忽略了一項事實,即在聖經中「使徒」這個名字是已經被用作一種職分的專用名詞。這就如「經理」的字意是「經營管理」,但它已成為一種職分的專用名詞,不能再按字意說,所有經營管理的人都是經理,因他們可能只是商店中的一個普通職員。又如總督,按字意是總理督察,但我們不能說凡是總理督察者都是總督,因「總督」已成為一種專門的官銜。所以,聖經中的「使徒」是專指「十二使徒」,或聖靈揀選的使徒之職分而說,不是指一切「奉差遣」的人。
在聖經中,十二使徒有特殊的地位。
聖經常把他們的名字併列(太10:1-4;可3:16-19;路6:14-16;徒1:13)。主耶穌在世時曾應許他們:「……你們這跟從我的人,到復興的時候,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,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,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」(太19:28)。「十二個寶座,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」,這些話似乎把十二使徒的位分劃定了範圍,與其他有別。但猶大失去他的職分,由馬提亞取代(徒1:15-26)。有人認為馬提亞由抽籤方式選出,且聖經未記述其工作表現,實際職分應由保羅取代。不過這種推想未免太偏愛保羅,因為聖經已經承認馬提亞是使徒,徒1:26:「搖出馬提亞來,他就和十一個使徒同列。」徒2:14:「彼得和十一個使徒站起……」。可見馬提亞當時已立即被承認為使徒。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寫使徒行傳的路加,乃是保羅最親密的同工,如果路加尚且認為馬提亞已位列十二使徒,那麼其他的人實在不必再說甚麼了。
άπόστολος除了特指「十二使徒」之外,保羅與巴拿巴也被稱為使徒(徒14:14)。是因為,保羅與巴拿巴是基督復活之後,藉聖靈所設立的使徒,這一點毫無疑問(參徒13:1-3,14:5)。他們也是為基督的復活作見證的人,並有使徒所有之特權(徒13:8-12;林後12:12)
新約聖經除了用希臘文άπόστολος (apostolos)作為「使徒」的職分名稱外,有些地方也作為普通的用法,以表示奉差遣的意思,但卻不一定是奉「上帝」差遣,任何奉差遣,包括受人的差遣在內,也可以用這個字。
例如,約翰福音13:16「僕人不能大於主人,差人也不能大於差他的人」,其中「差人」就是άπόστολος。又例如,哥林多後書8:23:「論到提多,他是我的同伴,一同為你們勞碌的;論到那兩位兄弟,他們是眾教會的使者,是基督的榮耀」,其中的「使者」,亦為άπόστολος。又例如,腓立比書2:25說到以巴弗提「…是你們所差遣的,也是供給我需用的」,其中的「差遣」也是這個字;而這「差遣」顯然是腓立比教會對以巴弗提的差遣,不是上帝的差遣。若僅憑這字的意思來斷定一切奉差遣的人都是使徒,豈不是連奉人或教會的差遣,去辦理一般事務的人都成為「使徒」了?
以弗所書4:11將「使徒」與其他的「先知、傳福音的、牧師和教師」同列為恩賜的職分,顯見「使徒」這個字已被聖經作為一種職分的名稱(參羅11:13),不能單憑字意去推斷。按聖經所見,使徒「職分」的特殊證據,可歸納三項:
1. 擁有特殊的屬靈權柄,如醫病、趕鬼、刑罰犯罪的人。(參太10:1;徒5:1-11;林前5:5)
2. 親眼見過主,作主復活之見證人(徒1:22;林前15:7-8)。保羅與巴拿巴雖然是主復活後才作使徒的,但照使徒行傳的記載,他們的見證同樣是以主的復活為中心(徒13:37,17:18,23:6,24:21,26:23)。
3. 他們的教訓具有權柄可列入聖經作為教義的根據,以判別異端與真理之正誤。(例如,馬可福音乃基於使徒彼得的權柄,路加福音乃基於使徒保羅的權柄)
「使徒」職分需要具備以上三項特殊證據,也因此初代教會以來的傳道者無人被稱為「使徒」。因此,我們可以說「使徒」職分不再有,但我們可以延續使徒的傳承,延續使徒性的服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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